唐春龙、阳春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督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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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督31号案件名称
唐春龙、阳春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春龙;阳春生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督31号申请人:唐春龙,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申请人:阳春生,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人唐春龙与被申请人阳春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21)湘1121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阳春生在收至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被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1121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唐春龙承担。审 判 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 玮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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