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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春龙、阳春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督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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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督31号
  • 案件名称

    唐春龙、阳春生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春龙;阳春生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督31号申请人:唐春龙,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申请人:阳春生,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人唐春龙与被申请人阳春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21)湘1121民督3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阳春生在收至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被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1121民督3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唐春龙承担。审 判 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 玮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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