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98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玉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82号原告: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原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康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华,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玉英,女,1947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市嘉元朗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何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