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自云、肖瑶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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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民初1900号案件名称
任自云、肖瑶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自云;肖瑶;肖伴笛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3民初1900号原告任自云,女,汉族,1974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肖瑶,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第三人肖伴笛,女,汉族,1992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自云诉被告肖瑶、第三人肖伴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自云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自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春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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