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凤、袁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641号案件名称
车凤、袁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车凤;袁琳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641号原告:车凤,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扶余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袁琳琳,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车凤与被告袁琳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车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车凤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子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117号 下一篇 任自云、肖瑶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3民初1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