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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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117号案件名称
王子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子华;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117号原告:王子华,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9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2966P。法定代表人:郭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微,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王子华与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若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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