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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能辉、王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1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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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1218-1号
  • 案件名称

    徐能辉、王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能辉;王晓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1218-1号被执行人:徐能辉,男,1972年04月0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晓,男,1970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执行人徐能辉、王晓罚金一案,本院出的(2020)豫1025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能辉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晓至今未履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朱**恩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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