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龙三高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87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872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龙三高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龙三高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8727号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贵银,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龙三高,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治国,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龙三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龙三高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三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