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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顺达木材加工厂、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7执72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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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7执723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天柱县顺达木材加工厂、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天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天柱县顺达木材加工厂;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7执7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天柱县顺达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白朝海,住天柱县。被执行人: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法定代表人:余清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聚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荷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周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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