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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雨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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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670号
  • 案件名称

    代雨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代雨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670号被执行人:代雨,男,1988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与代雨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1日,查询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代雨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查询,代雨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裁判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无合法财产以供没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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