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雨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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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670号案件名称
代雨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代雨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670号被执行人:代雨,男,1988年1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与代雨没收财产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1日,查询响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代雨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查询,代雨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裁判文书生效时,被执行人无合法财产以供没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6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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