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4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466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李某1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46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某,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某1,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雪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鞍山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934号之二 下一篇 代雨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