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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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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3466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刘某;李某1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346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刘某,女,1947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某1,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李某1居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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