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5民初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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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民初4412号案件名称
毕某、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毕某;周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5民初4412号原告:毕某,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合,新乡市原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原告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毕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判员 毛新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绍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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