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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6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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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6806号
  • 案件名称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伟;王海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6806号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南大路2号(水电八局机关二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牛海河。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剑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宁,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伟,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王海螺,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张光伟、王海螺已将物业费交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光伟、王海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邓嘉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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