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白广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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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967号案件名称
田飞、白广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飞;白广万;金保玉;李生满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967号被执行人:田飞,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执行人:白广万,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汉族,住宁夏平罗县。被执行人:金保玉,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生满,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田飞、白广万、金保玉、李生满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飞、白广万、李生满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金保玉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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