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江丽、盛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38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387号之一案件名称
苟江丽、盛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苟江丽;盛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苟江丽,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盛刚,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苟江丽与被执行人盛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0104民初3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33.2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2033.2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湾县浩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42号 下一篇 田飞、白广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