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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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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75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41号1单元13层3号。法定代表人:邵刚。被执行人:王抚仁,男,1963年07月1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抚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抚仁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632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抚仁银行存款45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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