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0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075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抚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41号1单元13层3号。法定代表人:邵刚。被执行人:王抚仁,男,1963年07月1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大连金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王抚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抚仁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632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抚仁银行存款45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师秀云与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628号 下一篇 刘小东与刘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