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东与刘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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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576号案件名称
刘小东与刘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小东;刘小东;赵秀莲;赵秀莲;万树生;万树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576号万树生、刘某某、赵某某:申请人万树生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7万元及以该笔借款本金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3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81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至8月29日通过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登记在方忠伟名下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流沙杏东片住宅小区9排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榆经开国用(2007)第0208号)的房产以186.48万元作为参考价公开拍卖,最后被买受人匙红红(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4830)以233.48万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上述拍卖款233.48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给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兑付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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