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案件名称
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原告:邱某,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牡丹江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邱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以有关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张洪丽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新明、肖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三 下一篇 师秀云与吉林市莲花日用杂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