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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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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1403号之一原告:邱某,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牡丹江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8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邱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以有关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媛人民陪审员  张洪丽人民陪审员  王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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