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肖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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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新明、肖红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新明;肖红伟;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三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张新明与肖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执4524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肖红伟名下坐落于浏阳市(房产证号为XXXXXX号)房屋一套的查封。附:(2021)湘0181执45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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