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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权、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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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127号
  • 案件名称

    张喜权、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喜权;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127号原告张喜权,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波、侯世超(实习),系辽宁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付明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东敏,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张喜权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喜权及委托代理人杨波、侯世超,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军、杨东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喜权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但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向被告主张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施工行为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大东和谐城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故本案应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南书 记 员  于小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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