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43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思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143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8285。法定代表人:郑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思勇,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思勇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朱玉霞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12执815号 下一篇 张喜权、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