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国约、李书勤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99号
  • 案件名称

    杨国约、李书勤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国约;李书勤;罗必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99号申请人:杨国约,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李书勤,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罗必丰,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国约与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甘102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由李书勤、罗必丰向杨国约支付房屋租赁费235000元及逾期房屋租赁费3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425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国约于2021年6月10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李书勤、罗必丰长期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家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申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因李书勤、罗必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李书勤、罗必丰发出悬赏、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临控。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名下无基金、无存款、无车辆、证券及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环县环城镇灵武路6号1幢405室房屋一套,在赴李书勤、罗必丰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杨国约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国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杨国约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雪翠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