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刚、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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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77号案件名称
何永刚、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永刚;陈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77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刚,男。被执行人:陈辉,男。申请执行人何永刚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8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辉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刚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何永刚清偿借款21000元。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陈辉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辉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永刚,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永刚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辉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陈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永刚发现被执行人陈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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