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锋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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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205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锋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刘锋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院长。被执行人:刘锋,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刘锋没收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80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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