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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平、杜习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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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514-1号
  • 案件名称

    张克平、杜习钦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克平;杜习钦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51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平,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杜习钦,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克平与杜习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杜习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习钦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习钦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习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6d26825256974d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习钦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6d26825256974d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900.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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