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石、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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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83号案件名称
王维石、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维石;张飞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83号原告:王维石,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飞,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王维石与被告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原告王维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维石负担。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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