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香与蒲颜挺、曾林凤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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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18号案件名称
陈春香与蒲颜挺、曾林凤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春香;蒲颜挺;曾林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香,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蒲颜挺,男,汉族,1984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曾林凤,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陈春香与蒲颜挺、曾林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春香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蒲颜挺、曾林凤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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