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士麟;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恢1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1430号案件名称
赵士麟;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士麟;刘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恢1430号申请执行人赵士麟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我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25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赵士麟与被执行人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1324执3004号 下一篇 陈春香与蒲颜挺、曾林凤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