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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东、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8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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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8203号
  • 案件名称

    李崇东、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崇东;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8203号原告:李崇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商注册号:3701001806459。法定代表人:徐春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部长,住该公司员工宿舍。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1817J。法定代表人:林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管,住该公司员工宿舍,原告李崇东与被告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医药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崇东,被告金泰医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祥、金泰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崇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及滞纳金78533.35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李崇东自1971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被告企业工作,企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李崇东退休时自行垫付了部分社保。金泰医药公司辩称,根据李崇东提供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及企业减员表,可以证明李崇东系金泰医药公司的员工。李崇东系金泰医药公司的员工,于2003年左右下岗,李崇东于2013年9月退休。金泰医药公司应承担李崇东垫付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为59103.97元,李崇东应承担的个人缴纳额为19429.38元。金泰集团公司辩称,李崇东系金泰医药公司的退休职工,并非金泰集团公司的职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崇东办理退休时缴纳社会保险取得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均能证明李崇东为金泰医药公司的职工,并从金泰医药公司办理退休。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一、李崇东原系金泰医药公司职工,于2013年9月退休。李崇东于2013年9月25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78533.35元,相关收款票据载明缴款单位为金泰医药公司,其中个人缴纳额19429.38元,单位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59103.97元。二、金泰医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于2005年12月被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股东为金泰集团公司、山东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济南市医药药材经营公司。2013年9月25日,李崇东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2013)历城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诉讼,要求金泰医药公司、金泰集团公司向其支付会诊费、药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查明,李崇东退休前系金泰医药公司的员工,金泰医药公司清算组成员于2013年7月12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林云为清算组负责人。(2013)历城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泰医药公司支付李崇东会诊费500元、药费2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00元。三、2021年7月22日,李崇东为申请人,以金泰医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保险费用及滞纳金78533.35元及利息。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226号仲裁决定书,以李崇东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崇东不服仲裁决定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中,金泰医药公司称,因无法找到其公司法人,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现只有一名员工处理公司的退休人员事宜。本院认为,李崇东系金泰医药公司的退休职工,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崇东退休前,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故李崇东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金泰医药公司应当将单位应缴纳额及滞纳金合计59103.97元支付给李崇东,并承担上述垫付费用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本院对李崇东要求金泰医药公司支付其个人应缴纳数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李崇东称,金泰医药公司被吊销,金泰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系股东需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事由之一。本案中,金泰医药公司2005年12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即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等。金泰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履行法定清算义务。虽然,金泰医药公司清算组成员于2013年7月12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但是至今已有八年之久,仍未清算完毕,仅有清算之名,未有清算之实。综上所述,应认定金泰集团公司作为清算义务人没有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的法定期限内履行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金泰集团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金泰医药公司财产流失,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李崇东要求金泰集团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金泰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崇东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59103.97元及利息(以59103.9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本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志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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