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3916号
  • 案件名称

    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16号原告:蒲占虎,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        经营者:丁玉兰,女,回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蒲占虎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蒲占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待确定后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占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本院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蒲占虎负担。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