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3916号案件名称
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蒲占虎;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3916号原告:蒲占虎,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 经营者:丁玉兰,女,回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蒲占虎与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前通货运信息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蒲占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待确定后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占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本院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蒲占虎负担。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056号 下一篇 席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