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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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53号案件名称
席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席某某;秦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开边中心卫生院职工,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秦某某返还席某某下剩借款人民币1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秦某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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