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5民初5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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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民初5056号案件名称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涛;郑翠勤;赵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5民初5056号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2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8751317B。法定代表人:郑娴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汪涛,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郑翠勤,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帅,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涛、郑翠勤、赵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并定于2021年9月13日15时开庭审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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