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张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7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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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72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波、张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波;张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恢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锦绣,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恢复王波申请执行张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32515元及利息,执行费227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3857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股权、债权、保险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23857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宇航审判员 刘福猛审判员 毛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虹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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