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义与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07号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忠义;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7号原告:赵忠义,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德山,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赵忠义诉被告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忠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忠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某、盘某1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5043号 下一篇 王波、张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72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