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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义与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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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707号
  •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忠义;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707号原告:赵忠义,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德山,男,196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赵忠义诉被告吉林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德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忠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忠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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