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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2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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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2执731号
  • 案件名称

    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轮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肖顺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文化北路群星公司新1栋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肖顺华,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新2822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顺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肖顺华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329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缴纳案款20000元。经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及股权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顺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轮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2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肖顺华享有309000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麦尔旦伊力哈木审判员    喀哈尔伊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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