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提敏·马合苏提、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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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975号案件名称
麦麦提敏·马合苏提、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麦麦提敏·马合苏提;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975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敏·马合苏提,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新疆墨玉县 被执行人: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阿恰勒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敏·马合苏提与被执行人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新320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麦麦提敏·马合苏提支付货款共计260000元,此款从2019年11月开始,每个月30日前支付32500元,至2020年6月30日付清。案件受理费5202元,由被告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敏·马合苏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12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7月2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东风牌轿车、车牌号为长城牌轿车一辆,但是未能实际控制。 6、2021年9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2021年9月15日,本院干警和申请执行人一起到和田县开发区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和田县开发区里八个大棚上挂着被执行人公司名字,通过跟被执行人电话询问与和田县开发区管委会咨询得知这些大棚是北京援疆办投资建设后给被执行人公司开发项目所用,不是被执行人公司所有,无法处置。 9、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19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新320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和田市富达林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麦麦提敏·马合苏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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