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诉湘潭九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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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423号案件名称
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诉湘潭九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湘潭九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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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423号原告:任秋元,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向上飞,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谢舸,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杨冰,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张希珍,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原告:谢方梅,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原告:王训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沈坚,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九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湘潭九华金水湾一期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李红梅。原告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与被告湘潭九华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秋元、向上飞、谢舸、杨冰、张希珍、谢方梅、王训强、沈坚负担。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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