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军、丛彦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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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30号案件名称
张忠军、丛彦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张忠军;丛彦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30号原告:张忠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丛彦军,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张忠军与被告丛彦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忠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荣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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