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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乾桃、于德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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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202号
  • 案件名称

    于乾桃、于德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于乾桃;于德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于乾桃,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于德清,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执行人于乾桃与被执行人于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湘07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于德清应清偿于乾桃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合计102300元,承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50元。由于被执行人于德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于德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于乾桃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显示,被执行人于德清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于乾桃,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于德清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于德清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21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于乾桃,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部分7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卢 林审 判 员  李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吴棋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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