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飞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4执7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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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4执7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飞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马飞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4执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飞,男,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关于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飞支付给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商业管理费38896元、空调费11668元,共计505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该商管费和空调费还清之日止,按照所欠商管费和空调费50564元、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飞支付给原告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的电费60520元。】。被执行人马飞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哥伦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2020)豫0204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豫0204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被执行人马飞的银行存款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岩审判员 毛庆昕审判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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