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萍、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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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365号案件名称
倪萍、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倪萍;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365号原告:倪萍,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8号。法定代表人:袁春满。原告倪萍与被告湖南中联国际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倪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萍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俊珂代理书记员 鞠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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