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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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43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丽;张宏旭;张学风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431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松波,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3日,住西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丽,女,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张宏旭,男,汉族,住西峡县。被告:张学风,男,汉族,住西峡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张宏旭、张学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同月17日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对方已履行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元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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