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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英、赵凤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4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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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4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美英、赵凤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美英;赵凤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赵凤祥,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张美英与赵凤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5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凤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进行查询。2021年6月24日,依据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21年8月24日查询到账户中有15380元,本院已依法进行强制扣划。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凤祥名下车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22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赵凤祥的房产及公积金财产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和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8月1日到被执行人赵凤祥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并向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4日已向被执行人赵凤祥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凤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380元,本案债权尚余979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凤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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