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东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1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189号案件名称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东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偏东洋;何根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189号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1509号。法定代表人:尚献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丽,女,汉族,1980年5月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偏东洋,男,汉族,1975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何根芳,男,汉族,195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偏东洋、何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6元减半收取6258元,由原告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美英、赵凤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484号之一 下一篇 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3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