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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特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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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特25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东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特253号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1号楼三层3-016。法定代表人:郑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召玺,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杨东,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云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禧云公司称,申请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禧云公司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根据其与杨东签署的《劳动合同》第3.4条,禧云公司与杨东经口头协商约定杨东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减半给付,双方对此无异议;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对杨东在职期间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作出了相应的处分,杨东要求禧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禧云公司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共计支付杨东工资1.92万元,杨东隐瞒了我公司委托第三方给杨东打了2400元工资的证据。杨东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661号裁决:一、禧云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东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25730.78元;二、驳回杨东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理期间,禧云公司向本院提交第三方天津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禧云公司委托第三方给杨东打了2400元工资。杨东认可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款项不是基于禧云公司的关系收到的。本院认为,禧云公司主张杨东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予撤销,但经本院审查,禧云公司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在仲裁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其曾就已支付给杨东工资的数额提出异议,且禧云公司亦可以提交委托第三方向杨东支付工资的证据,故禧云公司以杨东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禧云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 婷审 判 员  徐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慕林芳书 记 员  范慧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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