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文峰、韩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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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565号案件名称
尚文峰、韩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尚文峰;韩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尚文峰,男。委托代理人邬大鹏,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文峰与被执行人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荟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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