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黄治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53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153号之五案件名称
方圆、黄治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方圆;黄治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1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方圆,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黄治瀚,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2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治瀚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二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顾小亮、马永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722民初800号 下一篇 尚文峰、韩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5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