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木稀、陶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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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830号案件名称
许木稀、陶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木稀;陶明勇;赵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830号原告:许木稀,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陶明勇,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赵浩,男,1994年9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914701065K。负责人:陈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峰,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许木稀、陶明勇与被告赵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许木稀、陶明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木稀、陶明勇撤回对被告赵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许木稀、陶明勇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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