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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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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494号
  • 案件名称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徐钊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14688L。法定代表人:唐功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欣伟,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掖供电公司龙王庙办公区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25737G。法定代表人:邹富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富德,男,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徐娥玲,女,汉族,1985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韩栋,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段富堂,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徐锴林,男,汉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执行人:徐钊林,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徐钊林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徐钊林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2238322.47元并利随本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5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徐钊林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徐钊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车辆,具体下落不明且本案未实际扣押;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徐娥玲名下有个人存款6375.94元,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有个人存款13379.38元,本案已冻结划拨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4.2021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徐钊林在本案偿还320000元债务后,书面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免除其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及其他被执行人同意免除其担保责任,再不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徐钊林。5.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王飞名下有位于临泽县,该房屋为徐娇玲、王飞共同所有,且已抵押,本案已查封;反馈发现邹富德名下有位于甘州区,该房屋已抵押;反馈发现徐锴林名下有位于甘州区,该不动产仅办理了预售登记且已抵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不动产。6.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3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8月24日,本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采取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8.2021年8月2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甘肃马蹄鸿远生物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富德、徐娥玲、韩栋、段富堂、王飞、徐锴林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下落不明。9.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中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38322.47元并利随本清,执行到位339755.32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898567.15元并利随本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陈丽审判员 宋   心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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