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戴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89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8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戴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戴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负责人:计金保,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鹏飞,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戴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88323.48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225元已收取941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