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朴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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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6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朴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朴菊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23号。被执行人:朴菊花,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17010.11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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